EPC总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成本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

EPC总承包模式的优势

在EPC的合同模式下,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engineering),工程材料和设备的采购(procurement)以及工程施工(construction)直至最后竣工,并在交付业主时能够立即运行。这种合同格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结构、工艺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

1、有利于进度控制,可有效缩短项目工期

在EPC建设模式下,建设单位仅组织一次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总承包商可采用相对灵活的方式进行必要的设计、施工分包,从而缩短传统自主建筑模式各阶段的招标时间。

2、有利于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划分责任

EPC建设模式下整个工程的责任主题是EPC总承包商,业主(建设单位)的任何批准不免除总承包商合同项下的责任。EPC建设模式在质量管理方面增加了“总承包商“这个质量管理把关环节,从而使得整个工程的质量控制过程更加可控。

3、有利于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

在EPC建设模式下,总承包合同对合同价格调控有严格的规定,无论是采用“总价“模式还是采用“定额下浮“模式或各种适用的组合模式,建设单位都可将大部分造价风险有效转移给EPC总承包商。

4、有利于降低业主管理投入,实现“大总包、小业主“

采用EPC模式后,由于实现了风险的转移,总承包商实际上是项目实施的总指挥,监理代表业主进行治疗监督,相对于传统自主的建设模式,业主项目管理人员大大减少。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风险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EPC项目,这些风险通常包括政治、经济、市场、业主、合同和自然条件等,其中导致EPC项目的合同法律风险更为重要。

EPC项目合同法律风险包括合同条款风险和合同管理风险。

合同条款应本着平等、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原则。每一条款都应仔细斟酌,避免出现不平等条款、定义、和用词含混不清、意思表达不明的情况还应注意合同条款的遗漏,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管理是承包商获利的关键手段,不善于管理合同的承包商是绝对不可能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的。它主要是利用合同条款包含自己的合法利益,扩大收益,这就要求承包商具有渊博的知识和娴熟的技巧,不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因此要注意合同中的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及其款项的支付方式、保函条件和违约条款等合同内容,并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核。

承包商企业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通过以上各个方面的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对风险作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

EPC大型总承包工程项目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应贯彻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竣工、结算等全程。

一、EPC前期立项、招投标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质、资格及履约能力、资信、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对建设工程项目背景、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土地等项审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调查,参与工程项目立项的前期法律文件(包括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的起草和准备、审核和修改,提供工程项目法律、政策可行性分析,审查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及其他各种政府批准、登记备案手续,拟定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开发方案,参加起草和完善合作合同文件,就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法律文件的起草、准备、审核、修改、完善,对在建工程的或房地产等实物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办理征地手续,起草、审核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相关合同,制定拆迁方案,拟定、审核委托拆迁协议、拆迁安置文告、拆迁安置协议等,协助处理拆迁纠纷。

2、通过参与编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文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招标投标的的法律咨询,对建设工程具体项目招标投标程序及各种招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必要时参与重要评标、决标和开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对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拟定、审核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招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投标担保、联合投标、投标人禁止行为等进行审查,确认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二、EPC履行阶段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

1、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代为起草或者审查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勘察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帮助建设单位与勘察单位在委托勘察合同中具体约定勘察单位的责任,尤其是违约责任,提示建设单位必须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勘察成果文件,且工程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为客户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2、在施工、设备安装阶段,对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采购许可证内容、发包人发包资格、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从业资质与资格、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从业资质与资格等进行审查,起草或者审查施工、设备安装、设备采购总承包合同(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代建管理合同等合同文本和相关补充文件,参与或者代理合同谈判,协助开展合同管理事务,协助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勘察成果文件、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且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协助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示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生已完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修复,施工单位拒绝修复的,建设单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赔偿责任,协助客户监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提出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检测、修复、变更、重作等解决方案,但任何方案需及时取得发包方的认可,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合同审查,工程洽商变更、签证文件的法律风险审查,及时跟踪施工过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加强索赔管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协助客户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助处理客户与政府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建立联系,参与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协助建设各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围绕工程项目,协助客户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协助处理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为事故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必要时,代理开展工程质量的评定、鉴定及诉讼、仲裁工作。

3、在验收、竣工参与客户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对验收、竣工文件进行审核,对验收竣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客户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客户在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之前需要使用的,以书面方式提醒客户因此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应提示客户,可采取的对策包括可签订部分验收协议或项目验收协议,以规避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在质量通过验收后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协助客户及时办理质量备案手续,处理竣工验收后的保修责任;协助客户建立切实有效的工程保修体系,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期限内的正常使用。

4、在工程结算阶段,主要通过参与工程结算工作,协助客户协调工程结算纠纷,完成工程结算,提示或协助客户着重对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进行审查或者对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审核,对竣工结算时效、竣工结算依据、竣工结算依据、现场签证效力进行审查,对审价单位审价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等方式来实现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5、对工程期间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代为客户处理复杂的建设工程法律纠纷,包括协商、仲裁代理、诉讼代理、执行代理等,处理工程期间涉及的其他法律事务,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审价鉴定、法律咨询等。

三、EPC合同条款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EPC合同中,承包商的风险其实贯穿了整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补充协议和每一份附件。在审核合同正文条款、补充协议以及有关附件时,应该认真从头到尾仔细审核,不要遗漏任何一个潜在的风险。对于大量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在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之间,还涉及一个合同文件构成和合同文件效力的优先顺序问题,通常规定在具有最高合同文件效力的合同协议书中,应该特别注意对优先顺序的规定是否合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范围技术性比较强,也是确定承包商权利、义务、责任的重要依据,应当首先审核合同文件是否规定了明确的工程范围,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

(2)关于合同价款条款。重点应审核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其次,考虑许多影响因素,确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3)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首先,如果是现汇付款项目(由业主自筹资金加上业主自行解决的银行贷款),应当重点审核业主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自筹资金和贷款比例是多少等。其次,如果是延期付款项目应当重点审核业主对延期付款提供什么样的保证,是否有所在国政府的主权担保、商业银行担保、银行备用信用证或者银行远期信用证,注意审核这些文件草案的具体条款。

(4)对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法律适用条款通常均规定适用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这一条几乎没法改变。比如就具体项目而言,有的外商在中国内地投资具体项目,却在合同条款中规定适用外国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这违背了我国法律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关于项目的许多法律适用属地法,只要项目建在我国,就必须受我国相关法律的管辖。

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对于承包商来说至关重要,EPC合同中的约定将成为日后解决双方争议、提供索赔依据的重要依据。因此,在EPC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承包商应该尽可能的规避或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将日后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认真审核合同等法律文件。EPC总价合同构成合同文件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而且业主在合同中只给出基础性和概念性的要求。因此,合同中的疏漏和一些内容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在一般的EPC合同中都规定承包商有复核合同的义务,在详细设计中复核合同的一些数据、参数等,而且,如果合同中存在某些错误、疏漏以及不一致,承包商还有修正这些错误、疏漏和不一致的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在国际合同实务中往往视这项内容为承包商的默认义务。

(2)严格审核合同价款条款。承包商应仔细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此外,应审核合同价款的分段支付是否合理。还要注意,合同的生效,或者开工令的生效,必须以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全部预付款为前提,否则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极大。

(3)高度关注合同文件的缺陷和漏洞。承包商一定要注意,EPC合同要求承包商对合同文件中业主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负责。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错误、遗漏、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等,即使有关数据或资料来自业主方,业主也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责任。应在竞标阶段就组织商务和专业人员查找招标文件中的缺陷和漏洞,要求业主给予书面澄清,扫除法律风险障碍,或在报价中予以充分考虑。承包商的建议书将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建议书中要避免向业主作出在数量、质量等方面过于笼统的承诺。

总之,EPC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是根据市场的要求而订立、发布和实施的,将会在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于承包商来说,总承包项目无疑是对自己管理水平和能力的一项挑战,有机遇也充满法律风险。承包商只有在合同法律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才能在合同履行中处于有利的地位。